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常州市科技计划(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港澳台科学技术合作专项)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常州市科技计划(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港澳台科学技术合作专项)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常州市科技计划(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对江苏提出的“在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上打头阵”等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构建完善“1028”产业体系,加快打造区域性科学技术创新高地,现组织并且开展常州市科技计划(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围绕构建形成以10大先进制造业集群、28条重点产业链为特色的“1028”产业体系发展格局,全方面实施国际科学技术创新合作“一区一名片”,重点支持与全球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产业研发创新合作,逐步提升我市开放创新水平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能力,主要支持科技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国际产业研发技术合作,港澳台科学技术合作,中以常州创新园、中德创新园建设等方面。
CZ3001支持引进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及跨国公司等在我市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跨境研发技术和转移业务,促进境外先进的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要求机构有优质稳定的境外合作渠道(需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转移转化、研发合作等案例);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满足业务要求的工作条件、明确的跨境研发技术和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运作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跨境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CZ3002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研究型事业单位与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在我市共建联合实验室,开展持续性跨国联合研发。
要求与外方合作伙伴已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具有稳定和明确的研发合作机制,涉及研发内容非针对具体的一次性项目合作;有固定的研发场地,专门的研发设备和研发人员,并已投入研发经费用于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项目;有明确的人才交流互访和培养的计划。
CZ3003支持我市在境外建设的科学技术研发机构,依托境外创新环境和高品质人才,开展高质量跨境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引进相关创新成果、创新资源落户常州。
境外研发机构要求提供境外投资证书、境外研发机构在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材料,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少数的研发人员、必要的仪器设施和科研条件,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
CZ3004支持与境外科技服务机构合作或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境外科技招引和孵化服务机构,充分的利用当地科创资源,招引和孵化高科技初创企业、项目或人才,培育成熟后引进到我市产业化。
要求与境外合作伙伴已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或已在当地设立科技招引和孵化服务机构,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场地,有较好的团队从事科技公司招引和创业管理,能提供专业的创业服务,每年需引进少数的企业、项目或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
CZ3005热情参加共建“一带一路”,支持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和海外应用示范,促进我市技术或产品走出去,推进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开放合作。
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应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国家名单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的国别专区栏目)。
CZ3006围绕我市“1028”产业体系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与德国、英国、芬兰、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创新型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的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CZ3007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创新需求,支持面向港澳台地区开展跨境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助力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CZ3008支持中以常州国际创新园和中德创新园建设,鼓励和引导以色列、德国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提升园区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设。支持对象为:“中以常州创新园共建计划”项目,中以、中德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公司孵化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平台机构等。
项目采用前资助的方式支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并拨付资助经费,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的半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2.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规定进行年度会计核算。项目申报时,企业应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和本年度研发投入预算情况。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并能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所申报的项目。
1.申报项目一定要符合指南方向。实施方案一定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第一承担单位一定要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
3.项目主要境外合作单位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的壳公司,项目不得是公司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4.项目中外合作双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研发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规范严谨,对外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合作协议需双方单位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或由有权签字人书面授权他人签字,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合作协议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经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该项目负责人或企业不可以申报:
2.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已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达到3项及以上,或有在研的本专项项目,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一定要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市科技专项项目。
3.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内容做严格把关,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在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学术剽窃、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做出相应处理。
4.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市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做严肃处理。
1.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网上申报不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在线填写以下内容:项目信息表、任务书摘要(或可研摘要、实施情况报告摘要)、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表和企业科技发展报告(在市科技服务平台中在线填写)、设计任务书(或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实施情况报告,格式详见网上申报通知附件)、单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应就网上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征得参与者和合作单位同意。项目申报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扫描件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其他附件材料应传尽传。
3.项目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申报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至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科技项目服务科(常州市广化街1号金谷大厦9楼910室)。
1.通过“我的常州”APP扫码登录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登录“常州政企通服务平台”。
2.在“兑现服务-兑现申报”页面搜索“市科技计划(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港澳台科学技术合作专项)”申报事项,阅读申报指南及有关政策文件,下载有关的资料,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科技服务平台)申报,填写内容并上传材料。
3.新申报单位须注册,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方可登录。项目网上申报4月21日开放,5月30日17:00截止。
本年度确定立项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应在市科技服务平台中选择项目,点击“打印申报书”按钮生成带水印的书面材料PDF,一律A4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的内容须完全一致。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并盖章签字后统一提交至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科技项目服务科(常州市广化街1号金谷大厦9楼910室)。
1.项目申报按属地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推荐后,原则上不予退回。市科教城管委会是本园区以及在常高校(包括市外高等院校在常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项目主管部门。各辖市(区)科技局为属地项目主管部门。市卫健委是市卫健直属单位和市级医疗机构的项目主管部门。
市卫健委科技教育处:汪红艳;联系电线.对事业单位申报指南代码为CZ3002、CZ3005、CZ3006、CZ3007的项目采用限额制,其中市卫生系统单位申报不超过3项,在常本科院校不超过2项,其他事业单位不超过1项。
1.常州市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科技项目服务科:黄浩艳,张磊;联系电线.申报系统技术上的支持联系电线.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丁小康;联系电线年常州市科技计划体系